侵權的后果
日前,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民事判決書,判處邢臺市奧力車業有限公司“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”平湖雙喜公司的(SX1118兒童電動車)專利產品,并在10日內付清賠償款10萬元。
以下為“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(2014)冀民三終字第3號”判決書內容摘要:
綜上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(二)項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一、 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3)石民五初字第00153號民事判決;
二、邢臺奧力車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侵害平湖雙喜公司第ZL201230003837.3號“兒童電動車(SX1118)”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的行為;
三、孫成發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平湖雙喜公司第ZL201230003837.3號“兒童電動車(SX1118)”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的行為;
四、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,邢臺奧力車業有限公司賠償平湖雙喜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,孫成發在1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。
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一、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800元,由上訴人平湖雙喜公司各承擔1800元,由邢臺奧力車業公司各承擔2500元,由孫成發各承擔1500元。
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
審判長:張曉梅
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